(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曾偉峯)
一、前言
2026年7月1日,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生效開始施行,根據中共「全國人大」立法工作的草案說明,此法是於2023年11月開始啟動立法工作,並由「人大」常委會委託開始立法研究等工作,2025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同意此法草案,至202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並於7月1日正式實施。從立法說明與法律條文來看,中共中央對此法相當重視,除了在說明中不斷提及以習近平民族工作思想為立法重心,此法也是自1990年代以來首部單設序言的法律,其重要性可比1990年通過的亦有序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另外,此法最重要目標之一,是將習近平提出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2014年由習近平提出,2019年「19大」成為中共民族工作主線概念,習在之後許多場合不斷強調此概念。從中共官方詮釋觀察,「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指的是「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並認同所謂「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體理念。《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最主要是具體將習近平的中華民族的理念規範化、法律化,不過此法仍對於民族精神、民族團結等定義之模糊,以及法律條文中的管轄範圍過大,引發各界憂慮。
二、意涵:長臂管轄民族分裂與建構融合民族共同體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最受外界所關注者,是其可能帶來的域外適用與長臂管轄效應。第6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可將民族團結、反分裂、國家安全與境外行為連結起來,並在必要時以法律形式追究境外個人或組織責任。雖然中共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在2026年6月24日「國新辦」記者會中否認此為「治外法權」或「長臂管轄」,並強調該條文只針對違法行為,不影響正常人文交流、學術研討與經貿合作,並強調法律是針對民族團結做基本性以及原則性的規範,而63條中提到的是符合國際上「國家安全、反分裂、社會治理」的法治規則,但由於「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與「製造民族分裂」的判準相當寬泛,未來仍可能產生寒蟬效應。
另外,此法較少被注意者,是中共除了應用此法試圖懲罰「分裂行為」之外,更希望透過此法建構一套新的民族整合秩序。換言之,這部法律除了消極的處罰制裁,還有積極的建構融合,亦即中共試圖透過法律、教育、文化、社會治理與經濟發展,打造「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國家工程。該法條文中,明確要求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統編教材、共同體史料與話語體系、媒體宣傳、網路內容管理、跨區域交流、互嵌式社區,以及民族地區高品質發展。這顯示中共希望把民族團結從政治口號變成一套可執行、可考核、可監督的治理體系。另外,跟過去法規相比,此法對縣級以上政府的民族工作做出了更清楚的規範,從中亦可看出中共確實希望透過官僚體制的動員來推動該法。
三、趨勢研判
從中共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來看,可以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共領導人習近平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目標的重要工作,也就是要鞏固其所稱的「中華民族」,方可談「偉大復興」。因此,可以說此法最終目標並非是要有效管理國內各個民族關係或治理少數民族,而是要建立中華民族這樣的一個「想像的共同體」。因此,可以把此法認為是中共制度性建構「中華民族」的基本法律。對臺灣而言,此法關鍵除了第63條的域外適用,更有第21條明確把港澳、臺灣與海外僑胞納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構的範圍。法律文字提到要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臺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與榮譽感,並強化「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這代表北京對臺工作將更強調「融合統戰」與「身分認同塑造」,並可能把文化交流、青年交流、宗教交流、歷史敘事、法律威懾與反分裂論述結合為更完整的政策工具箱。
整體而言,《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來的影響可從三個趨勢觀察。第一,短期內此法可能仍以「備而不用」為主,真正影響須端視未來是否出現具體執法案例,尤其是境外人士、學術機構、媒體或公民團體是否被納入追責範圍。第二,中共民族政策已從傳統少數民族管理,轉向更廣泛的國族整合工程,核心是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重新組織國家、社會、文化與邊疆治理。第三,對臺政策將更可能出現「法律威懾+融合統戰+認同建構」的組合拳。此法未必立即改變兩岸關係現狀,但它提供北京一套新的論述與法律資源,使民族、統一、反分裂與對臺融合政策之間的連結更加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