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出臺出入境管理規定的關鍵詞

發佈日期:2026-10-29

(政治大學東亞所教授 楊昊)

中國國務院公布新版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於9月15日實施;究其內容,它並非直接取代已自2013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而是訂定相關補強細則。中共官方表示,為了因應當前新局如各式跨國犯罪、電信詐騙、技術安全管制等多重挑戰而有需求制定相關細則。但不可否認的是,這項新的規定必然將實質強化中共邊防官員在管控入出境時的權力(當然,最主要還是針對出境)。

新的規定開宗明義地指出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完善中國公民的出境風險防範制度」。換言之,這意味著新的規定最重要的關鍵詞會是「國家安全」,而邊境管控的再加強就是為國家安全這個看似正當卻又無限上綱的虛幻理由來服務,但這裡所指涉的國家安全並不是顛覆中共政權與傳統國家主權概念的國家安全,而是具體地以產業、技術、與商業利益層面的安全認定。

就具體條文內容來看,新的規定之第四條臚列「中國公民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經駐外外交機構等核實後由其境內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自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准其出境」、以及「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

就最傳統且原始的定義來看,安全(security)指的是免於「威脅」的恐懼。而前述的「威脅」若對應在產業、技術與商業範疇來看,就是中國政府對於由國內流出技術、特定商業或業內容進而侵蝕國家安全的恐懼,因而必須要以一把抓的積極管控來應對。而新的規定導致外界存在最大的疑慮,就是條文內容中將「可能」一詞的強勢置入。相較於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開放中國人民不需理由即可申辦護照出國的規定,將近20年後中共官方選擇以「可能」的模糊斷定來加強邊防管控的一把抓,這不僅是對人權保障上一個超速倒車的大退步,也彰顯出中國官方對於境內涉機敏業務人員出入境流通的高度不安全感。

筆者認為,儘管在短期內新規定的通過還是可能順著中共長期採行摸著石子過河的習慣來實施,而不會產生太大的劇烈改變。不過我們還是不能輕忽中共官方出臺此一新的規定的明確政治目的,而這也必須連動中共近期出臺的其它政治舉措進行一併評估,筆者認為有兩個方向可持續觀察:首先,新規定出臺初期可能具有備而不用的意義大於雷厲風行,其目的並非在對內阻擾相關人員的出入境申請且可能引起大規模民怨,而是在於建立起「法制」(rule by law)的基礎與設定法律工具(instrument),並對外交待此舉是中共官方努力完備邊防法制化的積極努力。當然,這也可能是為日後的強勢使用來建立具體的法源。

其二,積極設定管轄權,儘管該規定所轄對象大多聚焦在中國公民,但正因為兩岸問題的複雜敏感,且有太多臺灣人民長期旅居中國且兩地往來頻繁,這當然也包含了各個可能掌握關鍵技術、涉及與商業及產業利益相關的臺商或幹部。而此項新的規定是否會直接適用或將前述相關人士列入管轄範圍,這與日前中共在近期強力推動的各種法律如《民族團結促進法》等可能作為北京長臂管轄之法源或工具的邏輯如出一轍[1],但無論如何,一旦前列相關臺籍人士被視為中國公民且被扣上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或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帽子,之後要如何尋求救濟?這些都是我們在面對中共擴大對臺灣人民之管轄權的危險所在。

或許,新的規定對一般平民百姓的衝擊並不直接,但我們不能輕忽新的規定所造成的種種不確定性對臺灣人民的潛在威脅。我們還是可以試想,一個在中國(非傳統產業)工作的臺灣人,因工作需求而頻繁入出境中國,在將來會面臨到什麼影響?當然,因不確定性所造成的不安與不便只是其一,而真正遭遇到邊防官員因各種曖昧的「可能」理由來判定違反新規定並導致入出境被阻後,尋求救濟(未果!)的窘境則是其二。

面對中共各種單向、片面的強勢推進,政府與民間所進行的各種沙盤推演絕不可少,它們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在面對一個不確定、充滿危險的政權之際,必須做好最完善的準備。



[1]《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6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可將民族團結、反分裂、國家安全與境外行為連結起來,並在必要時以法律形式追究境外個人或組織責任。曾偉峯,「中共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之意涵」,中共研究雜誌社網站,2026年7月29日,https://iccs.org.tw/NewsContent/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