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安全研究院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宗鼎)
或許為了讓世人見證中共「新質戰鬥力」建設有成,6月17日中共海警在仁愛暗沙海域近身對菲軍執法維權時首度亮「劍(刀)」,而此舉比之2020年中共在西境用石頭丟擲印度士兵,確實更勝一籌。
近期中共海警就海上維權執法所發布之重大聲明,去年共13次,今年迄6月底已有14次,顯示中共海警維權衝突風險大幅攀升。在這27次案例當中,中共海警採取跟監手段者有8次,通常是於對手船艦噸位較大或於執行其他手段難度較高時採用;採取喊話者13次,全數針對菲國,主要想彰顯其在動用強制手段前已力行勸阻;採取驅離者16次,實施「外逼」者6次,皆屬民主礁海域之執法,6月17日更在仁愛暗沙海域首度實施「強制驅離」;採取「管制措施」共22次,其中6次為「航路管制」,皆在民主礁海域實施,7次實施「攔阻管制」,皆在仁愛暗沙海域,主要是針對「馬德雷山號」所需人道物資及非人道物資採取不同處斷有關;而今年3月以來,包括在鐵線礁的「登礁查證」,以及6月17日對菲公務船的「登臨檢查」,皆可謂中共海警海上維權行動升級之證明。
對照法律及具體手段來說,中共海警採取之登礁及登臨手段,概準用中共《海警法》第16條之「識別查證」,而登臨又適用《海警法》第18條。惟其手段即令適用該法,但其片面執法終究不見容於現行國際法。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執法國須具有沿海國身分,並且在行使牽涉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方可採取包含登臨檢查在內的必要措施。又按《公約》第110條所示,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據認為外國船舶從事海盜、奴隸販賣或未展示國籍等情況,始得行使登臨權,且上船檢查須盡量審慎進行。故中共海警遠赴菲國專屬經濟區內主張管轄權,對菲方船舶完全不具行使登臨權之正當性。
2024年6月17日一例,對我因應海上威脅實有高度參照價值。據影片訊息及菲方說法,中共海警在登臨菲船時開啟警笛,並長刀及斧頭加以破壞,據稱還奪走了8枝裝在箱子裡的M4步槍、導航設備和其他補給品,並造成數名菲國人員受傷,其中1人失去右手拇指。
有關鳴放警笛部分,儘管適用《海警法》第33條有關海警登臨檢查船舶應通過明確聲光信號指令船舶受檢之規定,惟使用刀斧破壞一節,顯已違反該法第46條有關海警以登臨需要迫使船舶停止或遭遇阻礙妨害,得使用警械或其他裝備工具之情況。另扣留武器設備補給品一節,則違反中共《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105條,有關實施扣押或扣留應限於作為證據之物品,不得扣押扣留生活必需品及與案件無關物品等規定。關於菲員斷指如係「中」方武器傷害結果,似可謂中共海警海上維權依《海警法》第47條動用手持武器之首例,有鑑於第48條授權中共海警可以艦載或機載武器處置海上暴力事件,第49條授權中共海警可不需警告而逕用武器,加以中共海警於南海操作灰色地帶行動層出不窮,包括軍用級雷射、包夾水砲對向射擊、遠程定向聲波、AI水砲,乃至於碰撞「碰瓷」等行徑,相信中共海警危害範圍與程度將更形擴大。
就事件走向來看,美菲目前顯無意拉高抗「中」態勢,以其並未炒作斷指人員的武裝部隊成員身分,在外交聲明上選用personnel、serviceman,而非seaman或sailor等更貼近《美菲共同防禦條約》第五條保護標的的文字。
鑑於5月24日北京宣稱對臺灣東部海域開展綜合執法演練之際,中共海警曾標榜重點開展查證識別、警告驅離等科目訓練,故我海軍、海巡對於上揭中共海警強制手段暨灰帶行徑,應加緊補強特定軟硬體需求。在認知作戰方面,中共海警在操作危險碰撞同時,已三次指控菲方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暗示菲方沒有避免碰撞或於相反接近時向右轉向。故建議政府儘速為預期在鄰接區內外與「中」方角力的船艦上,多配置不同視角(包括無人機)的錄影設備,以對抗中共偏頗新聞操控及藉釁啟端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