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共「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發佈日期:2024-08-05

(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張競)

202482日新華社以新聞通稿,報導729日中國大陸由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與國務院總理共同簽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87號》,會銜公布中共《退役軍人安置條例》,並自202491日起開始施行。

此項法律位階屬於行政法規並兼具軍事法規性質之《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其法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儘管國務院下轄「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但是由於退伍軍人事務涉及國務院多個部門,因此特別提升位階,以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共同會銜規格,制定與發佈此項《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中國大陸在公布施行《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同時,亦廢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繼續施行。但依據該《條例》第91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的安置,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軍隊文職幹部。士兵制度改革後未進行軍銜轉換士官的退役安置,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以及第92條:「軍官離職休養和少將以上軍官退休後,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等多項但書條款,更可明確定義此項《條例》涵蓋範圍。

儘管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共同制定《退役軍人安置條例》,但在中國大陸退役軍人事務部工作實務上,依據2019814日,由應急管理部、中共中央組織部等13部委,以【應急〔201984號】文號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因此各級政府皆由其所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導,負責消防救援人員退出安置工作,此亦為中國大陸退役軍人事務部業務職權。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幹部轉業、復員、退休以及士兵退役與消防員離職移交安置工作,為何必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此因中國大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分為消防救援以及森林消防兩支隊伍,而其前身分別是公安消防部隊以及武警森林部隊。

其中公安消防部隊原來全名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消防部隊,其係源自1965年由中共中央與國務院核定,消防中隊班長以下實行義務兵役制;1976年消防中隊幹部亦奉命改服現役。1983年全國公安消防部隊更是直接納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但是由公安局消防局領導,不接受武警總部直接領導。消防部隊及其各級領導機關,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執行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供應標準,與人民解放軍同等待遇;因此其人員退離現役安置工作,才會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

其實歷年來解放軍與武警部隊,透過不同轉型改組過程,成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負責監管之中央直屬企業,或是透過官兵集體轉業,成為其他部會所轄政府機關,其中包括武警水電部隊轉型成為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鐵道兵部隊經過兩度轉型成為中國鐵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再加上武警黃金部隊部分轉業成立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以及部分官兵透過轉業,轉隸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所轄,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自然資源綜合調查指揮中心,其實就不會再納入退伍軍人事務部負責之人員退離現役安置工作範疇。

解放軍與武警組織龐大,其部隊機關體系更是相當複雜,經過多次重組改隸之後,若要制定相關法令規章,涵蓋所有人員退離現役安置工作,其實是相當艱鉅挑戰。儘管制定《退役軍人安置條例》,能否建構完整涵蓋面,仍有待繼續觀察!